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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很多企业都比较关注的问题,然而在实务操作中,由于缺乏对政策的准确理解,无法把握研发费用的具体归集、扣除、标准、范围等,给税收缴纳带来诸多不便。今天就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结合实务操作经验,对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管理中应注意的事项进行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02 最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标准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03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享受主体必须是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并列举了不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与行业。
(一)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因此,除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其余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均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换言之,从操作上以及政策的清晰度方面,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04 哪些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蜚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专利技水(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水、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与研发活动直相关的其他费用: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05 哪些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2、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4、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5、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6、委托个人研发的,未取得相关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在税前加计扣除。
7、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8、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超出部分不得加计扣除。
06 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三大误解
误解一:小型微利企业不得享受发费用加计扣除
不正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另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即使企业已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财税〔2019〕13号),也可以同时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误解二: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不正确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不正确。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误解三: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不正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规定,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